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

足球ㄉ決議

決議一:
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,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。如果不可能修復,則終止比賽。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。如果橫梁可以修復,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。
決議二:
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、金屬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製成。其形狀可為正方形、長方形、圓形或橢圓形,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。
決議三:
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,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﹐任何商業廣告,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,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(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)。特別是在球門、球門網、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,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(如攝像機、麥克風等)。
決議四:
如同決議三所述,在比賽期間,國際足球聯合會、洲際聯合會、國家協會、聯盟、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誌或圖案的複製品,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,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(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以內的地面)。
決議五:
在比賽場地外﹐距角球弧9.15米(10碼)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,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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